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和相关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1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体(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会待遇的老工人,下同)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二)
以上两款依次执行。
二、在执行第一条的基础上,再作以下调整:
(一)具有高教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原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以下简称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在此基础上,对
(二)
(三)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四)对
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三、2011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四、
五、2011年调整后,195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不足1700元的,补足到1700元,其中,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月基本养老金不足2000元的,补足到2000元。
六、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