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
二、防暑降温费执行标准: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6元。
三、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
四、经费开支渠道: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防暑降温费在部门预算中列支;企业的防暑降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五、调整后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